對稅務機關的加罰不服該向誰討說法
我是一家私營飼料添加劑生產廠的法定代表人。我廠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0年11月,由于我廠的主管會計一時疏忽,將2000年10月份的一筆10萬元的銷售收入(不含稅價)漏申報,當月少申報增值稅17000元。2001年3月10日,我縣國稅局在對我廠進行2000年度增值稅常規(guī)檢查時發(fā)現(xiàn)了這一問題,定性為偷稅,并于3月15日向我廠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我廠補繳增值稅17000元。同時還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說要對我廠的偷稅行為處8000元的罰款。我雖然感到很委屈,但經過請教內行的朋友后,也就只好認倒霉了,于是趕緊要會計將稅款和罰款一起繳了。可國稅局的同志說:17000元的稅款現(xiàn)在可以繳,而8000元的罰款要等《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再繳。我們只好先將17000元的增值稅稅款繳了。
誰知,就在這時我遠在上海的母親突然病重,我趕緊飛到上海,這一去就是一個多月。5月10日,在我回到廠里的第二天,縣國稅局的同志送來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我趕緊繳納8000元的罰款,并要我從3月21日開始至繳納入庫為止,按8000元每日加收3%的罰款?!抖悇招姓幜P決定書》的簽發(fā)日期為3月20日。縣國稅局的同志說:他們已經來了好幾次,因我不在廠里,所以《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直未能交給我,也沒有交給我廠其他人員。
我于當天就繳納了8000元的罰款,但我對縣國稅局要我從3月21日至5月10日間按日加收3%的罰款很有疑義:我并不是有意想拖欠罰款。因為3月20日我便要同增值稅款一起繳納罰款,只因當時《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下達,所以當時沒能同稅款一起繳納。后來,我確實是有特殊情況且我并不知道要我什么時候繳納罰款,再加收罰款沒有道理。
前天,我請了幾個朋友來幫我出主意,看對此事應該如何處理。有的朋友說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有的朋友則說,這必須先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就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問題,也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應該向縣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一種則認為應該向縣國稅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
請問:縣國稅局對我廠進行稅收加罰合法嗎?我們究竟應該向哪家機關討個說法?
答:首先,你縣國稅局對你廠進行加罰是完全錯誤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但對“到期”的解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后仍未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才能對當事人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而你是5月10日才接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雖然它是3月20日簽發(fā)的,但是你3月21日并沒有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于你廠的這件事是發(fā)生在2001年5月1日,所以應適用未修訂前的《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未修訂前《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钡谄呤龡l:“送達稅務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本細則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彼裕h國稅局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間不應該從3月21日算起,加收罰款是不合法的。第二,你們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稅發(fā)1999177號《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第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對本規(guī)則第七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加收罰款不屬于征稅行為,所以,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三,你們也可以選擇向你縣國稅局的上一級機關——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你廠對縣國稅局作出的加罰行為不服,應向你市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而不能向縣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誰知,就在這時我遠在上海的母親突然病重,我趕緊飛到上海,這一去就是一個多月。5月10日,在我回到廠里的第二天,縣國稅局的同志送來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我趕緊繳納8000元的罰款,并要我從3月21日開始至繳納入庫為止,按8000元每日加收3%的罰款?!抖悇招姓幜P決定書》的簽發(fā)日期為3月20日。縣國稅局的同志說:他們已經來了好幾次,因我不在廠里,所以《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直未能交給我,也沒有交給我廠其他人員。
我于當天就繳納了8000元的罰款,但我對縣國稅局要我從3月21日至5月10日間按日加收3%的罰款很有疑義:我并不是有意想拖欠罰款。因為3月20日我便要同增值稅款一起繳納罰款,只因當時《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下達,所以當時沒能同稅款一起繳納。后來,我確實是有特殊情況且我并不知道要我什么時候繳納罰款,再加收罰款沒有道理。
前天,我請了幾個朋友來幫我出主意,看對此事應該如何處理。有的朋友說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有的朋友則說,這必須先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否則法院不予受理。就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問題,也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應該向縣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一種則認為應該向縣國稅局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
請問:縣國稅局對我廠進行稅收加罰合法嗎?我們究竟應該向哪家機關討個說法?
答:首先,你縣國稅局對你廠進行加罰是完全錯誤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但對“到期”的解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十五日后仍未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才能對當事人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而你是5月10日才接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雖然它是3月20日簽發(fā)的,但是你3月21日并沒有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于你廠的這件事是發(fā)生在2001年5月1日,所以應適用未修訂前的《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未修訂前《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钡谄呤龡l:“送達稅務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本細則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彼裕h國稅局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間不應該從3月21日算起,加收罰款是不合法的。第二,你們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稅發(fā)1999177號《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試行)》第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對本規(guī)則第七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加收罰款不屬于征稅行為,所以,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三,你們也可以選擇向你縣國稅局的上一級機關——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九條規(guī)定:“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你廠對縣國稅局作出的加罰行為不服,應向你市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而不能向縣國稅局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