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yè)銀行處置自有資產、抵債資產是否需要繳納稅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9/07 11:56:39 字體:
    問:國有商業(yè)銀行處置自有資產、抵債資產是否需要繳納稅金?

    答:根據(jù)國稅函發(fā)[1995]156號文件規(guī)定,“借款者無力歸還貸款,抵押的房屋被銀行收走以抵作貸款本息,這表明房屋的所有權被借款者有償轉讓給銀行,應對借款者轉讓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同樣,銀行如果將收歸其所有的房屋銷售,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因此,銀行無論處置自有不動產還是抵債的不動產都要按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

    銀行處置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或者貨物,財稅字[94]026號以及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文件規(guī)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

    (一)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按財稅[2002]29號文件規(guī)定,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2]29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推薦閱讀
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