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一次性收入的個稅繳納

來源: 編輯: 2006/09/26 14:18:59 字體:

  一、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年終獎分兩種情況繳個稅。

  按照規(guī)定,一個月內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可合計作為一次收入,按12個月分解后確定適用稅率和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并據此全額計算納稅。

  不同月份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每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

  納稅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計稅,已按原計稅辦法納稅的,多納稅款可相應抵減以后月份應納稅額。

  此外,員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guī)定,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1:

  李某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36000元,當月工資為3500元,就直接將一次性獎金額除以12,結果為3000元,適用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6000×15%-125=527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3500-1200)×15%-125=220元;最后,李某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5275+220=5495元。

  二、個人取得內部退養(yǎng)一次性補償收入

  例2:2002年,職工王某,在其所在企業(yè)辦理內部退養(yǎng),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王某取得該收入的當月還取得工資收入600元(王某辦理退休手續(xù)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為24個月)。

  實行內部退養(yǎng)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本例中企業(yè)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為:

  第一步:月平均一次性收入=36000/24=1500元;

  第二步:總收入扣除費用后的余額=1500+600-800=1300元,據此可確定其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元;

  第三步:應扣個人所得稅=(36000+600-800)×10%-25=3555元。即企業(yè)當月應對王某扣繳個人所得稅3555元。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yǎng)手續(xù)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yè)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取得一次性退職費收入

  例3:2002年,職工張某,因工作表現不佳,被企業(yè)按規(guī)定予以辭退,并一次性支付其退職費36000元,張某原來每月從企業(yè)取得工資600元。

  稅法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不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免稅項目的退職費收入,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由于作為雇主給予退職人員經濟補償的退職費,通常為一次性發(fā)給,且數額較大,以及退職人員有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等實際情況,對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可視為其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總額為標準,劃分若干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稅額。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即用退職費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額,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因此企業(yè)應為張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過程為:

  第一步:平攤月份=36000/600=60個月,因60>6,故每月收入=36000/6=6000元;

  第二步:應扣個人所得稅=[(6000-800)×20%-375]×6=3990元,即企業(yè)當月應對張某扣繳個人所得稅3990元。

  這里的退職費是指不符合國發(fā)[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范圍規(guī)定的退職費,且個人退職后6個月內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例3:2002年,職工李某,因與其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36000元,當地上年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200元,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13年。

  根據財稅發(fā)[2001]157號文和國稅發(fā)[1999]178號文,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yè)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因此,本例中企業(yè)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為:

  第一步:應納稅所得額=36000-7200×3=14400元;

  第二步:因13>12,故應納稅月收入=14400/12=1200元;

  第三步:應扣個人所得稅=(1200-800)×5%×12=240元。

  2001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的財稅[2001]157號文重新規(guī)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按照國稅發(fā)[1999]178號文的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外,企業(y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宣告破產,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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