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凈價交易中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稅收入

來源: 編輯: 2004/05/08 10:51:24 字體:
    從2001年7月1日起,國家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逐步實行國債凈價交易。實行凈價交易后,國債的結算價格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債價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另一部分是應計國債利息(可真實反映投資者的國債利息收入)。為促進國債全價交易向凈價交易的轉變,決定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購買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凈價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單。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按現(xiàn)行有關政策執(zhí)行。

    依據(jù):財稅[2002]48號、京國稅發(fā)[2002]88號

    國債凈價交易是指在國債現(xiàn)券交易時,以不含有自然增長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凈價=全價-應計利息)。

    依據(jù):京國稅發(fā)[2002]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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