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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開發(fā)企業(yè)工資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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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08 11:12: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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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開發(fā)企業(yè)實際發(fā)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yīng)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全額扣除。
依據(jù):財稅字[1999]273號、京國稅[1999]183號、國稅發(fā)[2000]24號、京國稅[2000]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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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實行工效掛鉤企業(yè)工資扣除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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