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制度——關稅的征收管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6/30 09:39:04 字體:
  征收關稅是海關的基本職能之一。因此,《海關法》對關稅的征收管理確立了基本規(guī)范。

  一、關稅稅款的繳納

  關稅繳納是保證國家關稅收入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必須依法實施管理,要求海關依法征收,同時要求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為了保證國家關稅的收入,海關在關稅征收和繳納過程中還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以《海關法》第六十條做出如下幾項規(guī)定:

  1.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2.未按上述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而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征收滯納金。

  3.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4.海關采取強制措施時,對前述所列的納稅義務人、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5.進出境物品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物品放行前繳納稅款。

  二、關稅稅收保全措施

  為了保證國家的關稅收入,海關需要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海關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

  (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對象和權限

  這是指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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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法》對此規(guī)定:一是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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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之后,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jīng)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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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納稅義務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依法進行,涉及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依法保護。如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有不當時情況,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稅的補征、追征和退還

  這是在關稅征收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三種情況,在《海關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中分別做出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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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征指在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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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征指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海關可以在三年內進行追征,征回這部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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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征退還是指海關多征了稅款,如果海關發(fā)現(xiàn)后則應當立即退還原納稅人;納稅義務人如果知道有多征情況的,則從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要求海關退還多征的稅款。

  四、納稅爭議的解決

  在關稅的征收和繳納過程中,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fā)生納稅爭議時,《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為: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稅務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項法律規(guī)定中所明確的行政復議,是一種海關行政復議。具體的是稅務當事人,在《海關法》第六十四條中規(guī)定為是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查的申請,要求復議機關對其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做出裁決,如果對這個復議決定不服的,納稅義務人有權提起訴訟。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根據(jù),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實施辦法。在有關關稅征收管理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應堅持的原則是依法征收關稅,制止和糾正征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不當行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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