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退還關稅

來源: 編輯: 2004/08/17 14:05:34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huán)節(jié)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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