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轉讓公路使用權或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收費權應如何納稅?公路局作為甲方統(tǒng)一征地規(guī)劃,提供修路建設用地,乙方是具有投資資格的投資公司,負責出資建設,公路建成后,最初的一定時限內由乙方收取車輛通行費。在此情況下,甲方如何納稅?
其實,公路局的上述行為屬于甲方在一定時期內向乙方轉讓公路使用權,屬于營業(yè)稅中服務業(yè)稅目的租賃行為,甲方應按5%的
稅率繳納營業(yè)稅。乙方建設公路的投資額即為租金。如果乙方在享有公路使用權期間內將公路使用權再有償轉讓給他人,屬于轉租行為,也應按“服務業(yè)-租賃”項目繳納營業(yè)稅。
另外,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問題,是指甲方(一般指交通管理部門)將公路的收費權在一定的年限內有償轉讓給乙方的行為。因此,對公路收費權有償轉讓的收入,應按服務業(yè)稅目中的“租賃”項目繳納營業(yè)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部門轉讓公路、橋梁收費權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145號文件)對此問題已作了明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