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稅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與操作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03/07/04 13:38:21 字體:
  筵席稅是對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收。該稅由地方管理,征收與否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具體征收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jù)《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并報國務院備案。

  一、筵席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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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筵席稅的納稅人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和其他飲食營業(yè)場所舉辦筵席的各類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人員。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jīng)營飲食業(yè)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代征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代征人代征筵席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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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筵席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納稅人舉辦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和飲食業(yè)單位另外加收的服務費以及其他價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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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實行15%到20%的比例稅率。其具體稅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其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支付金額×稅率

  二、起征點

  按照規(guī)定,筵席稅的起征點為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200元至500元。具體起征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

  凡是舉辦一次筵席支付金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收筵席稅;凡是達到或者超過規(guī)定起征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征收筵席稅。

  三、減免稅

  按照規(guī)定,筵席稅個別需要減免稅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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