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財政原則
所謂收入充裕,是指稅收收入必須充足穩(wěn)定可靠。設計稅制要著眼于廣開稅源,采用復合稅,而不宜實行單一稅;選擇稅種應考慮課稅對象能否提供豐裕稅源;調整稅目稅率和制訂稅收減免稅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所謂收入彈性,是指稅收收入必須具有隨國家財政需要變化而伸縮的可能性,它包括經(jīng)濟彈性和法律彈性兩個方面。經(jīng)濟彈性又稱“自然彈性”,即稅收隨經(jīng)濟的升降和國民收入的增減而自然伸縮,法律彈性又稱“政策彈性”,即通過稅收政策調整或修改稅法,提高或降低稅率,使稅收有可能增加或減少。稅收杠桿作用往往需要利用這種稅收彈性來實現(xiàn)。一般說來,累進所得稅具有經(jīng)濟的和法律的雙重彈性,而消費品稅則較少具有法律彈性。因為提高消費品的法定稅率,有可能減少消費品的需求,從而造成稅收的減少。
所謂收入適度,是指稅收收入在滿足國家財政需要的同時,必須兼顧負擔的可能。即應照顧經(jīng)濟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這個客觀限度,從總量上說,就是稅收占國民收入或國民生產總值的一定比例。由于各國社會制度和發(fā)展水平的不同,要根據(jù)各個國家的確定符合自己國家客觀實際的合理限度。在通常情況下,稅收保持與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同步增長,大體是符合于收入適度這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