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方式不同 稅收負擔有別

來源: 編輯: 2006/10/20 15:25:13 字體:

  王先生應聘于內地一家葡萄酒公司。日前他打來電話說,該公司生產的葡萄酒主要是銷往全國各地,形勢一片看好。美中不足的是公司在本地的葡萄酒市場占有率很低,從而影響企業(yè)知名度。經過市場考察,王先生向公司提議在當地增設經銷部,得到公司董事會的大力支持,并決定在今年下半年成立一個由王先生負責的葡萄酒經銷部,專門負責本地批發(fā)零售業(yè)務。經銷部在8月初正式開業(yè),由于王先生及其同事采取積極的營銷策略,首月旗開得勝,共銷售葡萄酒5000件,每件售價80元(公司批發(fā)給外地經銷商每件60元),實現(xiàn)銷售收入40萬元,當月經銷部贏利10萬元。王先生在電話里希望得到幫助:他負責的這家經銷部八月份銷售的5000件葡萄酒該申報繳納多少稅款?

  筆者以為,葡萄酒公司下設經銷部,通常涉及消費稅、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城建稅等其它地方各稅種。下面就本案例作個簡單的說明,不涉及地方各稅種的計算。

  要知道王先生負責的這家經銷部該怎樣申報繳納消費稅,得先弄清楚誰是消費稅的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即王先生所在的葡萄酒公司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6]66號)第二條第一款也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也就是說,王先生負責的經銷部并不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至于該葡萄酒公司申報繳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是按銷售價格每件80元計算、還是按公司的批發(fā)價每件60元計算,這得看王先生負責的這家葡萄酒經銷部在財務處理上采取哪種核算方式了,且將因為核算方式不同而負擔不一樣的消費稅。

  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即該經銷部必須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計算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該公司向經銷部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那么,該葡萄酒公司8月份應申報繳納的消費稅,就不能按經銷部對外的銷售價格每件售價80元,而是該公司批發(fā)給外地經銷商每件60元來計算繳納消費稅:5000×60×10%=30000(元)

  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那么,根據《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發(fā)[1993]156號)第三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即該葡萄酒公司8月份應申報繳納的消費稅,應按經銷部對外的銷售價格每件售價80元來計算繳納消費稅:5000×80×10%=40000(元),而不是以該公司批發(fā)給外地經銷商每件60元作為應納消費稅的計稅價格。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它便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要是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該葡萄酒公司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它可以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也可以按照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申報納稅。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其8月份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5000×80×17%-5000×60×17%=17000(元)。如果是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其8月份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5000×80×4%=16000(元)。

  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該公司8月份應負擔經銷部的增值稅為:5000×80×17%-5000×60×17%=17000(元)。

  同樣的道理,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它便是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要是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該葡萄酒公司也才是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下面的計算暫不考慮地方各稅種及其它費用支出。

  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其8月份應預繳的企業(yè)所得稅計算公式為:(5000×80-5000×60)×33%=33000(元)。要是這家經銷部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該公司8月份應負擔經銷部的企業(yè)所得稅也是(5000×80-5000×60)×33%=33000(元)。

  綜上所述,如果不考慮地方各稅種及其它費用支出等相關因素影響,這家經銷部要是采取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應申報繳納消費稅30000元,經銷部應申報繳納增值稅17000元或是16000元、企業(yè)所得稅33000元;要是采取非獨立核算方式經營,葡萄酒公司應申報繳納消費稅40000元、增值稅17000元、企業(yè)所得稅33000元。核算方式經營不同,稅收負擔也不同,兩者相差近萬元。該如何進行稅收籌劃,這得看葡萄酒公司的決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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