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捐贈能節(jié)稅

來源: 編輯: 2006/03/24 00:00:00 字體: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多元化,人們兼職和從事多項工作的現(xiàn)象越來越普遍,收入來源也呈多樣化,如工資(薪金)收入、勞務報酬收入、稿酬收入、偶然收入、財產(chǎn)租賃收入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一般來說,在計算捐贈扣除時,屬于哪個項目的所得捐贈,就應從哪個項目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捐贈款項,然后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在同一納稅期內(nèi)取得多項所得,而適用的稅率又高低不等,那么應采取什么方法進行捐贈,才能享受最大限度的扣除呢?筆者認為,納稅人應盡量先用稅率高的應稅所得進行捐贈。

  納稅人對社會捐贈是個人行為,什么時候捐贈,捐贈多少,捐贈對象,從哪個項目中捐贈,由納稅人自行決定。納稅人對外捐贈用的是哪個項目的收入,應從哪個項目中計算扣除,稅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事實上,納稅人取得不同應稅項目收入,并將其中一部分收入對外捐贈,根本就分不清是從哪項收入中捐贈的,更分不清哪項收入中捐贈額是多少,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在計算捐贈扣除額時,允許扣除多少關鍵在于納稅人如何對捐贈額進行劃分,即將捐贈額分散在各個應稅所得項目之中,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享受稅前扣除,減輕稅收負擔。納稅人先安排稅率高的應稅所得進行捐贈,剩余的捐贈額在不同的應稅項目中合理分攤,這樣,稅率高的應稅所得捐贈扣除額大,先行充分享受扣除,而且,所有捐贈額都能在不同項目中得到扣除,不至于浪費,達到捐贈扣除額的最大化。

  案例:假設王某2006年1月取得各項收入22000元,其中工資、薪金所得8000元,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4000元,他準備向希望工程捐贈4500元。

  如果4500元全部用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則其納稅情況如下:

  特許權使用費應納所得稅稅額=〔(10000-10000×20%)×(1-30%)〕×20%=1120(元);

  工資薪金應納所得稅額=(8000-1600)×20%-375=905(元);

  稿酬應納所得稅額=(4000-800)×20%×(1-30%)=448(元);

  合計應納稅額=1120+905+448=2473(元)。同樣,如果4500元全部用工資薪金捐贈,則只能享受1920元的稅前扣除,合計應納稅額2569元;如果4500元全部用稿酬捐贈,則只能享受960元的稅前扣除,合計應納稅額2818.6元。

  如果進行籌劃,根據(jù)各項應稅所得的扣除限額分別從三項所得中拿出相應額數(shù)進行捐贈。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除限額=(10000-10000×20%)×30%=2400(元);

  特許權所得應納稅額=(10000-10000×20%-2400)×20%=1120(元);

  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限額=(8000-1600)×30%=1920(元);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8000-1600-1920)×20%-375=521(元);

  稿酬所得扣除限額=(4000-800)×30%=960(元);

  稿酬所得應納稅額=(4000-800-180)×20%×(1-30%)=422.8(元)(扣除額4500-2400-1920=180);

  合計應納稅額=1120+521+422.8=2063.8(元),分別比全部用特許權使用費捐贈、工資薪金捐贈、稿酬捐贈少納稅409.2元、505.2元、754.8元。

  由上可見,最大限度地享受稅前扣除,納稅人先安排稅率高的應稅所得進行捐贈,剩余的捐贈額在不同的應稅項目中合理分攤,可以減輕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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