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業(yè)務的稅收籌劃技巧——結論與啟示

來源: 編輯: 2004/02/03 10:33:22 字體:
    三、結論與啟示

    (1)比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終售價相同的情況下,后者顯然比前者對企業(yè)有利得多,稅后利潤多67萬元。即使后種情況A廠向B廠支付的加工費近似于前者之和170萬元(75萬元十95萬元),后者也比前者稅后利潤多。而在一般情況下,后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要比前種情況支付的加工費(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發(fā)生的加工費之和)要少。對受托方來說,不論哪種情況,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都與其贏利無關,只有收取的加工費與其贏利有關。

    (2)比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從中可以看出,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后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銷售,其稅負要低。

    (3)委托加工與自行加工的稅負分析。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稅基不同,委托加工時,受托方(個體工商戶除外)代收代繳稅款,稅基為組成計稅價格或同類產(chǎn)品銷售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的稅基為產(chǎn)品銷售價格。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售出以求贏利。

    不論委托加工費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價格,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稅負就會低于自行加工的稅負。對委托方來說,其產(chǎn)品對外售價高于收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部分,實際上并未納稅。

    作為價內(nèi)稅的消費稅,企業(yè)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消費稅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因此,消費稅的多少,會進一步影響所得稅,進而影響企業(yè)的稅后利潤和所有者權益。而作為價外稅的增值稅,則不會因增值稅稅負差異而造成企業(yè)稅后利潤差異。

    由于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納稅人稅負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關聯(lián)方關系,壓低委托加工成本,達到稅收籌劃目的。即使不是關聯(lián)方關系,納稅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礎上,事先測算企業(yè)稅負,確定委托加工費的上限,以求使稅負最低,利潤最多。

    (4)注意委托加工產(chǎn)品與自制產(chǎn)品的區(qū)別。為堵塞漏洞,國家通過嚴格立法,對委托加工產(chǎn)品與自制產(chǎn)品進行區(qū)別。稅法明確規(guī)定:委托加工產(chǎn)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產(chǎn)品,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產(chǎn)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不論企業(yè)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均應按銷售自制產(chǎn)品繳納消費稅。所以,在避稅籌劃過程中,應周密籌劃,研究稅法,不要違反稅法,否則不僅達不到避稅的目的,而且還將帶來嚴重的后果,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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