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您好,我想問一下,稅務機關在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時,是否有規(guī)定的期限?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提示:稅務機關在檢查納稅人相關信息、賬簿時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及期限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