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稅務機關在對我企業(yè)執(zhí)行稅收保全措施時,是否需要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
答:國稅發(fā)[2007]24號文件規(guī)定:
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5條的規(guī)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對已采取稅收保全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前,不得拍賣、變賣處理變現。但是,在稅收保全期內,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xié)助處理:
。ㄒ唬r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
(二)商品保質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
。ㄈ┘竟(jié)性的商品、貨物;
。ㄋ模﹥r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
。ㄎ澹┍9芾щy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
。┢渌灰碎L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提示:上述情況發(fā)生稅收保全措施時,稅務機關需要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