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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計稅依據(jù)與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區(qū)別

2008-7-17 16:47 國家稅務總局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內(nèi)容:征收管理法63條將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定性為偷稅,將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另行定性,請問二者區(qū)別在哪里?在實際工作中分別如何適用?

  回復意見: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本條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是結果。即既有行為,又有結果的,是偷稅。《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規(guī)定,強調(diào)的是采取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手段,而沒有規(guī)定行為的結果,即只有行為,沒有結果,適用六十四條。

  這兩條的區(qū)別就在于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但造成的結果不同。一個是造成了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另一個沒有造成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可以根據(jù)有無少繳或不繳稅款的事實來分別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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