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yè)設在境外的一家分公司因遭受地震災害受到了嚴重損失,給經營活動帶來很大困難,目前正在恢復重建中,是否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如何辦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1997〕116號)規(guī)定,可以對其境外所得給予1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xù)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應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現行規(guī)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境外所得給予1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在境外減免稅處理方面,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qū))稅法規(guī)定或政府規(guī)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應區(qū)別不同情況按以下辦法處理:1.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guī)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2.對外經濟合作企業(yè)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qū))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qū))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
關于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方法,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時,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分國不分項抵扣:企業(yè)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抵扣。1.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按國別(地區(qū))進行抵扣。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包括納稅人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及財稅〔1997〕116號文件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中視同已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應提供所在國(地區(qū))稅務機關核發(fā)的納稅憑證或納稅證明以及減免稅有關證明,如實申報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得瞞報和偽報。2.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qū))計算抵扣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實施細則規(guī)定公式計算,即: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或地區(qū)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3.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qū))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計算出的該國(地區(qū))“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從應納稅總額中按實際扣除;超過“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
定率抵扣:為便于計算和簡化征管,經企業(yè)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yè)也可以不區(qū)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在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方面,在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一項,以及財稅〔1997〕116號文件中“境外所得應納稅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納稅年度(公歷1月1日~12月31日)計算申報并繳納所得稅。
在稅款預繳和清繳方面,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內的所得,應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稅〔1997〕116號文件,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款預繳分開進行,年終匯算清繳合并進行,即境內所得部分的稅款預繳仍按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境外所得部分的應繳稅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納稅人應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預繳全年應繳稅款。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內的所得,合并統一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