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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不再還原是否對納稅人有利實例解析

2007-1-10 16:45  【 】【打印】【我要糾錯

  舉例:假定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境內分回稅后投資收益兩筆60.8、49,分別已按24%、30%繳納所得稅。

  以前年度虧損40萬元,假定當年盈利,不考慮其他事項。

  解析:根據(jù)申報表,先把相應的各項填寫到表里,然后進行比較。

  申報表第2行:10+60.8+49

  申報表第17行:40

  申報表第18行:10

  申報表第19行:27.57

  根據(jù)規(guī)定,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金額為本表第2行的數(shù)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扣減“免稅所得”后的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yè)已繳納的所得稅款。

  應補稅投資收益小于短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中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合計數(shù)的,應按被投資方企業(yè)適用稅率從高到低,還原計算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的所得稅額,其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三的“應補稅的投資收益已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合計數(shù)。

  此時10+60.8+49-40-10=69.8<(60.8+49),要按照適用稅率從高到低計算已納稅額,即49/(1-30%)×30%+(69.8-49)/(1-24%)×24%=27.57萬元,此時比稅率從低到高計算的要多,稅率從低到高稅額為60.8/(1-24%)×24%+9/(1-30%)×30%=23.06萬元,從而還原為稅前的較高。

  請您注意的是,該行是相當于還原為稅前,并不是說彌補虧損先用稅率低的彌補。

  申報表第22行:69.8+27.57=97.37

  申報表第23行:33%

  申報表第24行:97.37×33%=32.13

  申報表第25行:27.57

  根據(jù)規(guī)定,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填報納稅人彌補虧損后的應補稅投資收益余額所對應的在被投資企業(yè)已繳納的所得稅額。金額等于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納所得稅額”,但不得超過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申報表第30行:32.13-27.57=4.56

  這樣比稅率從低到高納稅要少,假設第19行按稅率從低到高計算,

  申報表第19行:23.06(60.8/(1-24%)×24%+9/(1-30%)×30%)

  申報表第22行:69.8+23.06=92.86

  申報表第23行:33%

  申報表第24行:92.86×33%=30.64

  申報表第25行:23.06

  申報表第30行:30.64-23.06=7.58,顯然是高于4.56的,說明申報表的做法還是對納稅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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