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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2008-9-17 13:57 吉林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我是一個殘疾人,我的所得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財稅[2007]92號文件規(guī)定,對殘疾人個人就業(y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吉地稅個所字[2000]171號文件規(guī)定:凡在我省境內(nèi)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jīng)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均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減征幅度暫確定為40%

  提示:對殘疾人個人就業(yè)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可以減征40%,也就是減征應納稅額的40%.您需要經(jīng)過所屬稅務機關批準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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