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繼續(xù)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會議決定,堅決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嚴格執(zhí)行商品住房限購措施,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房產稅改革
只能是漸進的
《中國企業(yè)報》:可以說,近10年來,國務院至少召開了9次以房地產調控為主題的常務會議。其間,伴隨著經濟環(huán)境的起跌,調控政策時緊時松,調控手段時而偏市場,時而偏行政,但所有這些并未改變中國房價近10年來的總體上行趨勢。您覺得這次調節(jié)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賈康:房產稅改革問題近兩年一直是各方關注的焦點。我認為,房產稅的目的并不是唯一地為了打壓房價,它實質上是以房產保有環(huán)節(jié)征稅形成規(guī)范的經濟調節(jié)杠桿,以期形成多種正面效應,包括對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合理激勵以及在配套改革中改變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這一改革也是優(yōu)化我國稅制結構和收入再分配的組成部分。
對這一無可回避的改革任務,我認為:第一,我國的房產稅改革只能是漸進的,不要期待很快地一下推到全局,必須允許進一步試驗;第二,這一房產稅改革應該是堅持只調節(jié)高端,若放棄這一要領,實際上改革就無法進行;第三,應推動政府管理部門更開明地披露相關信息,如已進行多年的物業(yè)稅模擬空轉的試點等方面的信息;最后,還應積極引導社會各界更多地做理性討論。調節(jié)作用的發(fā)揮,一定是隨制度建設推進的過程而由小到大,由弱漸強,由局部而向全局擴展的。
重慶和上海房產稅改革
是柔性切入
《中國企業(yè)報》:自2011年以來,重慶和上海已經率先開啟房產稅試點工作。有觀點認為,試點城市的房價依然堅挺,居高不下;房產稅征稅也只是給地方政府增加了少量的收入,對市場層面的影響更多的只是心理上,于是不少人據此反復對開征房產稅的可行性發(fā)出質疑。您認為呢?
賈康:我所強調的是:不要只看開始時的年度增收額,房產稅有更深更長遠的意義。我們房地產“調控新政”追求的應該是高水準成效,這必然包括制度的建設,而建設制度必須先建框架。
如果只看到在這兩個試點城市開始的時候,房價沒有明顯的下降就說房產稅改革沒有作用,是表面化的“皮相之見”。兩地的方案都有“柔性切入”的考慮,力度上有意收斂并減少對社會生活的震動,但即使如此,都可觀察到對商品房市場上高端成交量和價位的沉穩(wěn)化影響。
在兩地試點中,上海是只正面涉及增量,重慶除增量外只是針對存量里面的最高端產品,即所謂的花園洋房、獨立別墅,才有房產稅的調節(jié),而且還給了180平方米的起征點。這樣柔性切入之后,兩地高端房地產市場價位趨于平穩(wěn),這就是它的調節(jié)效應。而且這種平穩(wěn)還影響了人們的心理預期,這個預期上的影響今后會有更多的體現(xiàn)。
在實施方案中,上海在基礎稅率上設有0.4%、0.6%兩檔,在這一年度產權房平均價格上再增加一倍的,就是相當于平均價兩倍以上成交的產權房,需要從高按照0.6%的稅率進行征收。就這么一點差別,卻帶來了一個經濟手段,在市場競爭中間引導供求雙方的博弈無形中使市場上的成交價趨向沉穩(wěn)。
房產稅和土地
出讓金不重復
《中國企業(yè)報》:不少人認為,民眾在購買70年產權的房子時,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再交房產稅會有重復征收問題,而且不少專家學者都將這作為反對房產稅的理由。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呢?
賈康:如作理性討論,我個人認為這種觀點無法成立。
土地使用費是地租,在原理上,是國家依據土地終極所有權的經濟權利,成為地租的收取者。但是在地皮之上的不動產包括消費住房在保有環(huán)節(jié)的稅收,其原理上所相關的權力是政治權力,即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憑借政治權力,在立法授權下強制地征稅調節(jié)。這兩者之間是可以并行不悖、合理協(xié)調的,不是非此即彼、二者只能取其一的關系。
問題的關鍵不是重復不重復,而在于重復搭配得合理不合理。“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至于具體啟動、實施過程中,有必要的話,可以考慮采取“老地老辦法、新地新辦法”區(qū)別對待,在稅負上作出必要的差異化,調節(jié)“出讓金生成機制”前后變化帶來的價位差。
《中國企業(yè)報》:那么,您覺得房產稅改革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賈康:從服務全局的角度來討論房產稅改革,有幾個重要著眼點:一是房地產調控新政怎樣具備應有的長效機制與制度建設方面的貢獻。房地產業(yè)和建筑業(yè)是中國城鎮(zhèn)化過程中的強大發(fā)展引擎和動力源,但要嚴防這一支柱產業(yè)產生偏差以及這種偏差造成對全局的負面效應和對業(yè)界健康發(fā)展形成殺傷力。
二是房產稅改革一定要和深化分稅制改革形成密切配套。我國的分稅制改革于1994年實行而至今尚未真正在省以下落實。黨的十八大非常明確地提出加快財稅改革,也非常明確地提出構建地方稅體系,而房地產保有環(huán)節(jié)的稅種就是地方需要大力培養(yǎng)的未來(哪怕是二、三十年后)地方主力型稅種之一,這是加快和深化財稅改革必須包含的眼光遠大的重要考慮。
三是在當下從決策層到老百姓人人關心的收入分配方面,房產稅能夠加強調節(jié)和有利于化解收入分配格局中和重要環(huán)節(jié)上越來越突出的矛盾,如收入差距的擴大、分配過程中聯(lián)系財富存量的調節(jié)機制的缺失等,房產稅具有優(yōu)化收入分配和財產配置的經濟杠桿功能。
當然,單一的一個稅種不可能是萬能的。一定要在頂層規(guī)劃之下考慮方方面面的事項,很多點合在一起通盤協(xié)調,才是一個頂層配套部署。但我們顯然不能因為房產稅不能單獨解決全局問題而否定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