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運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lián)合下發(fā)通知,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
通知明確,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同時,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通知,以上政策的執(zhí)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發(fā)布之日期間應予免征的稅款(不包括印花稅),可在以后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此外,兩部門還明確,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有關規(guī)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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