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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炒房賺炒股虧不能互相抵免個稅

2012-4-12 9:2 轉自互聯(lián)網 【 】【打印】【我要糾錯

  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做客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與網友在線交流。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能再提高嗎?3500元現(xiàn)在也就是中等偏下收入水平。”一位網友如是提問。

  對此盧云表示,由于我國東中西部發(fā)展不平衡,城鄉(xiāng)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3500元費用減除標準是綜合各方面因素后,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確定的,該標準基本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此外,我國還加強了對高收入者財產性收入的個稅監(jiān)管。財產性收入就是指家庭所擁有財產的增值收益,也就是“錢生錢”或“物生錢”,具體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股息收益等,涵蓋各種投資如實業(yè)投資、金融產品投資,涵蓋儲蓄、債券、保險和股票等。

  對于網友提到的一系列其他疑問,盧云也予以了詳細解答。

  有網友提問,個人所得稅各稅目之間如果有虧損,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稅款?比如財產轉讓所得科目里,如果有股權投資損失,同時又有房產轉讓收益,財產轉讓收益能否抵免股權投資損失。

  對此盧云表示,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由于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征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他還說,根據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單位以現(xiàn)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fā)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餐費發(fā)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guī)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反之應予以征收。”盧云補充說。

  “月餅稅”在去年中秋時節(jié)引起多方爭論,就個人福利應該如何納稅的問題,盧云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對于發(fā)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xiàn)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國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xiàn)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A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