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北京市法學會金融與財稅法學研究會舉辦了“首都金融財稅法論壇”。與會的稅法學專家周序中表示,于今年1月28日生效的《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違反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同時與會學者建議,重大的稅制要由人大立法。
雖然房產稅改革試點城市——重慶和上海改革方案已經執(zhí)行了將近一年,目前看仍沒有向更多城市推廣的信號,不過畢竟房產稅是大勢所趨。近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也撰文稱,將研究推進房產稅改革。作為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在調節(jié)貧富差距、抑制房產投資方面都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如果不首先解決合法性問題,將嚴重影響到房產稅改革的深入和推廣。
周序中的分析很有道理,首先重慶房產稅的征收,與《稅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有沖突,比如處罰方面沒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這樣的限定。其次,也沒有將個人持有房產與從事生產經營進行區(qū)分,而《稅收管理法》的處罰條件,是針對“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而非一切公民。
房產稅在國外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稅種,是一種針對財產持有行為征收的稅,稅基大,稅率不高,對遏制房產投機、縮小貧富差距起到一定作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曾經論述過我國房產稅必須征收的重要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以優(yōu)化調節(jié)收入分配和財產再分配,尤其是我國的稅制很不合理,間接稅稅負太高,不論貧富都在消費環(huán)節(jié)征收,而直接稅的比例卻非常低,不利于調節(jié)貧富差距。在沒有財產稅調節(jié)的情況下,收入差距會越來越擴大,所以房產稅勢在必行。
在“十二五”稅制改革的方向上,目前國內專家達成的共識是,結構性減稅、稅收有減有升、結構性增稅。結構性減稅的方向主要是增值稅擴圍并替換營業(yè)稅,有減有升則指個人所得稅的改進方面,而結構性增稅則主要來自于資源稅和房產稅?梢姺慨a稅在“十二五”期間必然會有更大范圍的推廣。但我國目前在房產稅方面還有一些法律問題需要解決,如果不能先過法律關而仍以“摸石頭過河”的方式走一步看一步,必然要對法制形成破壞,并留下更大的隱患。
我國房產稅目前爭議很多,像住房僅有使用權并已經為使用權支付了較高的費用,再征收保有稅是否合理合法?房產稅與生產、經營的稅收不同,無立法能否征收?處罰方面能否按經營者偷稅漏稅進行處罰?這些問題最基本的解決辦法,是由人大進行立法,將房產稅的征收合法化,使“依法征稅”落到實處。
稅收是大問題,是人民將一部分收入上繳給政府,以便讓政府實施保衛(wèi)國土、建設公共設施、提供公共服務等使命。所以稅收的權力來自于人大的授權,也必須由人大立法,并與人大其他立法不得沖突。目前房產稅尚處于試點階段,對于試點階段出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改進,以使日后的推廣不存在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