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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補貼免繳個稅

2004-3-2 16:7 中國稅務報·田俊 【 】【打印】【我要糾錯
    1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

    《通知》規(guī)定:

    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yè)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qū),由此境內企業(yè)(包括其關聯企業(yè))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fā)[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guī)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點評]:

    我國政府對外籍個人在我國取得的收入有許多優(yōu)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中第二條規(guī)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中也規(guī)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此次財稅[2004]29號文件又是新增加的一個。由于香港、澳門地區(qū)與內地地理位置毗鄰,交通便利,在內地企業(yè)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員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qū),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港澳之間。此次財稅[2004]29號文件就這些外籍個人在港澳特區(qū)居住時公司給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相關鏈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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