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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28號文件生效:外企代表機構納稅有變

2003-7-2 16:41 國際金融報·陳超 【 】【打印】【我要糾錯
  7月1日,針對外國公司駐華辦事處的征稅方式做出一系列明確與調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8號文件),正式開始生效。 

  曾在國家稅務機關任職多年的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及商務咨詢高級經理鋼特木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28號文件對外國公司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稅收進一步明確了三點。一是依照新的《征管法》,明確不予征稅或免稅的常駐代表機構也必須正常申報經營活動;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代理或自營貿易的常駐代表機構必須依法納稅;三是規(guī)范了常駐代表機構的計稅方法,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按收入,一種是以其費用支出換算成收入。 

  28號文件按不同行業(yè)類別重新界定了不同的征稅方式。受此次征稅方式影響最為直接的當屬外國咨詢業(yè)公司駐華代表機構。28號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會計、審計、商務等咨詢公司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jù)實申報納稅。這對一些人員較少、經營規(guī)模不大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影響較大,他們需要投入較高的成本來建立健全會計核算。 

  有關專家預測,各地稅務機關很快就會出臺具體的細則,從7月至8月中旬,外國公司在華的辦事處會收到許多表格,登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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