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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糾紛可申請復議

2004-3-31 9:17 哈爾濱日報·王履臻 【 】【打印】【我要糾錯
  一部名為《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的法規(guī)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納稅人如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據市國稅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可申請復議的項目包括:稅務機關作出的各種征稅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如凍結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稅務機關作出罰款、罰沒財物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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