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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 江蘇省財政廳 編輯: 2011/05/06 11:53:11 字體:

 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財規(guī)[2011]11號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省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職稱資格評審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高級會計人才,我們擬定了《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請各地區(qū)、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會計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guī)則(試行)》(蘇財會[2007]8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江蘇省財政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資格評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xiàn)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會計師資格(以下簡稱“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高級會計人才,根據(jù)《江蘇省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高級會計師申報、審核、評審、發(fā)證等工作的全過程,用于規(guī)范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及職稱管理部門等的相關行為。

  申報人是指在江蘇省境內從事會計及會計相關工作,符合《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以下簡稱《資格條件》)并已報送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人員。

  非本省管轄單位的會計人員,需要在我省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應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向我省職稱主管部門申請委托代評手續(xù)。

  第三條 江蘇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實行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和省職稱主管部門確認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江蘇省財政廳受省職稱主管部門委托負責高級會計師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省財政廳應及時公布《資格條件》、申報程序、申報時間及具體要求。

  第六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應當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對本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向本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或職稱)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對照《資格條件》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對審核項目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同時,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將申報人及其業(yè)績成果等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按本單位職稱管理工作程序與要求決定是否同意推薦。

  第八條 申報期間,各市財政部門和職稱主管部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人資格條件和申報材料完備性進行審核。對不具備《資格條件》的,申報材料予以退回;對不符合申報程序的,告知申報人限期補正。市級財政部門還須將申報人情況報同級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時間整理匯總符合《資格條件》的申報人信息,統(tǒng)一填制《江蘇省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連同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財政廳。

  無行政主管部門的省級單位申報人,由本單位填制《江蘇省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連同關于報送年度高級會計師評審材料的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條 省財政廳收到申報材料后,對申報人情況進行復核,并報省職稱主管部門審查后,將申報人基本情況予以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章 評審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將公示期滿后的申報材料提交江蘇省高級會計師執(zhí)行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集中評審。評審委員會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高級會計師評審。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jù)《江蘇省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辦法(試行)》,從會計理論界、實務界推薦產(chǎn)生評委候選人,報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建立江蘇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專家?guī)?,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開始前,在省職稱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下,從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委員會執(zhí)行評委,并辦理開展評審工作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評委評價和評委會投票表決。其中評委評價階段分為初審評價和復審評價兩個步驟。

  評委評價階段,初審評委和復審評委對申報材料分別獨立發(fā)表評價意見,但不得更改其他評委意見。

  投票表決階段,由全體執(zhí)行評委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超過出席會議執(zhí)行委員人數(shù)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為通過。

  第四章 后續(xù)工作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評審委員會會議結束后,省財政廳應將通過評審人員情況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將無異議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省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六條 省職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在《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上加蓋相應印章,并制作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辦理資格證書發(fā)放及申報材料發(fā)還手續(xù),并做好相關工作底稿整理與存檔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江蘇省正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江蘇省會計專業(yè)高級會計資格評審工作管理規(guī)則(試行)》(蘇財會[2007]8號)同時廢止。

  附表一:《江蘇省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

  附表二:《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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