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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評《經濟法》預習:票據的補救、偽造、變造和票據抗辯

2013/03/0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票據的補救、偽造、變造和票據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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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止付1.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總結】臨時性措施、非必經程序
公式催告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
普通訴訟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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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改變票據和票據上的簽名 1.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2.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解釋】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
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1.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
2.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3.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fā)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示例1】甲→乙→丙

  丁偽造責任:

  1.乙不承擔責任

  2.丁不承擔票據責任,如果乙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甲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

  【示例2】甲20→乙20→丙200→丁200→戊

  丙變造

  責任:

  1.丙、丁承擔票據責任200

  2.甲、乙承擔票據責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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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抗辯的定義: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2.種類:  

物的抗辯(絕對抗辯或客觀抗辯) 可以對一切持票人提出 如票據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失效的抗辯、票據權利因已過時效而無效的抗辯等!
人的抗辯(相對抗辯或主觀抗辯) 只能對特定債權人提出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3.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流轉給直接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原則上被切斷,亦即不得以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非直接當事人。當然,持票人明確知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情況除外。

  【鏈接】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示例】甲出票給乙,乙違約。甲→乙→丙

  乙向甲追索:甲可以拒絕付款

  乙有償轉讓給丙:甲不可以拒絕對丙付款

  乙送給丙:甲可以拒絕對丙付款

  丙明知,仍從乙取得票:甲可以拒絕對丙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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