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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評《經濟法》預習: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續(xù)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2013/01/24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第七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續(xù)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一)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和續(xù)展

  1.注冊商標的有效期: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鏈接】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2.續(xù)展: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xù)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鏈接】專利權期滿不能續(xù)展。

  

  (二)注冊商標的轉讓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鏈接】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1.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2.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無須核準)

  【鏈接】轉讓注冊商標需要核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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