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分享: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1.對于調控主體
?。?)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xiàn)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一般很難讓它歇業(yè)、關閉,或者處以自由罰。
?。?)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2.對于規(guī)制主體
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3.對于受控主體
?。?)在受控主體可以特定化的情況下,相關損害或所造成的侵害是易于明確的,如具體的預算單位、具體的納稅人、具體的銀行違法行為等,都是可以歸責的;
?。?)當受控主體為不確定的多數(shù)人,目前還是制度設計上的重要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