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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06 11:55:43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七、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ㄒ唬┲黧w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1.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zhí)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guī)定才能取得。(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guī)定了央行的職責)

  2.接受調控或規(guī)制的企業(yè)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guī)定,主要是依據民商法。

  【注意】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yè)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比如證券機構資格就有《證券法》的特殊要求)

 ?。ǘ┙洕ㄖ黧w資格取得的特殊性1.資格取得的多源性或非單一性2.其他:

  (1)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

  (2)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準入方面,有些特殊的需要由專門的經濟法規(guī)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總結】

主體  取得來源  特殊性 
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是組織法  1.更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職能的行使
2.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 
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  民商法  不排除在市場準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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