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學習筆記: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合并、減資 |
(1)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解釋】在分立程序中沒有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程序。 【相關鏈接】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td> |
債權、債務的承擔 |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盡管內部有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對外是連帶責任 【解釋】在分立前與“債權人”的約定有效,但公司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相關鏈接】(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