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講解:保管合同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五十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考題·單選題】陳某將裝有2萬元現(xiàn)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車站寄存處,但在寄存時未告知行李箱內有現(xiàn)金。陳某憑取物單取行李箱發(fā)現(xiàn)該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陳某要求寄存處賠償。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寄存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考題)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價值賠償
B.不予賠償
C.按一般物品的價值賠償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價值賠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3.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