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定金的數額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三十四、定金的數額
1.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關于五種擔保形式的特性
保證 | 抵押 | 質押 | 留置 | 定金 |
保證人應具有資格 | 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 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 因特定合同產生 | 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保證人一定是第三人 | 特定財產登記有效 | 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 | 非事先約定但合法占有 | 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雙倍返還 |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 可以以將有的財產設立 | 特定的權利質押登記時設立 | 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間的留置除外 | 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