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講解:合同格式條款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六、合同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二)《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某些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條款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題·判斷題】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所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chǎn)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不屬于賠付范圍,雙方爭執(zhí)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觀點都有合理性,但還是采用了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2010年考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題中,保險公司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出現(xiàn)不同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