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講解: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后果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二十一、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法律后果
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yè)形式。
【相關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開發(fā)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fā)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2.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