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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難點講解: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3/05 17:00:27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難點解析六、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1.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tài),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2.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還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

 ?。?)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

 ?。?)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執(zhí)法主體

  4.權利、義務不平等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

  【例·單選題】下列經濟法主體中,不屬于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的主體是( )。

  A.中國人民銀行

  B.商業(yè)銀行

  C.經營者

  D.消費者

  【正確答案】:A

  【正保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分類。中國人民銀行屬于我國重要的調控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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