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難點講解: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難點解析六、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可以從多種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1.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tài),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2.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還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
?。?)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
?。?)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執(zhí)法主體
4.權利、義務不平等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以及規(guī)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是不盡相同的。
【例·單選題】下列經濟法主體中,不屬于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的主體是( )。
A.中國人民銀行
B.商業(yè)銀行
C.經營者
D.消費者
【正確答案】:A
【正保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分類。中國人民銀行屬于我國重要的調控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