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復習:買賣合同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及內(nèi)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關系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即賣方;受領買賣標的、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即買方。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 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及包裝方式;(3) 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4) 價款的支付時間、地點和方式;(5) 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和地點;(6) 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7) 檢驗標準和方法;(8) 結算方式;(9) 解決爭議的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法律;(10) 合同的份數(shù)、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 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簽字。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逗贤ā芬?guī)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guī)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不屬于買受人。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nèi)的任何時間交付。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出賣人就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出賣人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1) 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個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并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按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可以根據(jù)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對收到的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nèi)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nèi)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四、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五、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除依法由政府定價的以外,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chǎn)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chǎn)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