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定金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即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具體形式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的定金合同,也可以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定金性質的信函、傳真等,還可以是主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條款。定金合同應記載定金的交付期限、數額和明確定金性質的定金罰則等必要事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如果當事人只達成合意而未交付定金,則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以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定金合同不發(fā)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滅時,定金合同也消滅。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二、定金的數額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