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違法證券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缎谭ā芬?guī)定的證券類犯罪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主要規(guī)定了如下證券類犯罪的罪名:
?。?)欺詐發(fā)行股票、債券罪;
?。?)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6)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
?。?)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10)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1)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2)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1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1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ǘ缎谭ㄐ拚福ㄆ撸酚嘘P“老鼠倉”的條款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老鼠倉”不但沒有風險,而且還能獲得高額回報,但它損害了其所在金融機構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導致其所服務的金融機構嚴重虧損,社會影響極壞。有鑒于此,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老鼠倉”行為確定為犯罪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有關規(guī)定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