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預習:托收承付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托收承付:根據(jù)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tǒng)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3.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4.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5.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6.
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fā)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 | 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
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 | 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簽發(fā)托收憑證
。私猓┖灠l(fā)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shù)或冊數(shù);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fā)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2)承付貨款分為:
驗單付款 | 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
驗貨付款 | 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yè)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拒絕付款
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掌握)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xié)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到貨地址發(fā)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fā)現(xiàn)所列貨物的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guī)定或與發(fā)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托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