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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10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5-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政策,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我省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公告如下:

  一、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屬期)均應按規(guī)定納入本次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試點范圍。

  二、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八條有關規(guī)定,我省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統(tǒng)一采用投入產出法。

  三、《實施辦法》第九條所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下列辦法計算: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額=(期初庫存農產品金額+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13%期初庫存農產品包括購進用于直接銷售的農產品和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

  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金額由試點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確認。

  四、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guī)定,省局將不定期公布全省統(tǒng)一的扣除標準(一般扣除標準)。

  五、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有關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特殊,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無法參照全國及全省一般扣除標準執(zhí)行的,需要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zhí)囟鄢龢藴省?/p>

  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或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特定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試點納稅人 年度農產品特定扣除標準申請表》(見附件),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省國家稅務局。

  省局成立由貨物和勞務稅處、政策法規(guī)處等部門組成的特定扣除標準核定小組,核定小組將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xiàn)場核實,確定企業(yè)特定扣除標準后再下發(fā)主管稅務機關實施,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通知該試點納稅人。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和電子的《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七、試點納稅人購入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規(guī)定需要進行勾選或認證的,仍應按相關要求進行勾選或認證;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規(guī)定需要稽核比對的,仍應按相關要求進行稽核比對。但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4、5、6欄中。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墩憬叶悇站洲D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浙國稅函〔2012〕108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浙國稅發(fā)〔2012〕10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試點納稅人 年度農產品特定扣除標準申請表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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