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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青海省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規(guī)范印花稅征收和繳納行為,方便納稅人繳納印花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是指地方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實際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第三條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jù)或不能按規(guī)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核定征收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一),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jīng)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批核準后,制作《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見附件二)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 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征收印花稅。
?。ㄒ唬┪窗匆?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ǘ┚懿惶峁悜{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jīng)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六條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制作《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七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按照《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附后)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繳納稅款,稅收社保通用申報表(見附件一),并于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xù)。
第九條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于《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原規(guī)定(三自納稅辦法)據(jù)實完稅貼花。
第十條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可根據(jù)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定期調(diào)整應稅憑證范圍、計稅依據(jù)、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
青海省地稅局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
應稅項目 |
企業(yè)類型 |
計稅依據(jù) |
購銷 |
工業(yè)企業(yè) |
材料采購和產(chǎn)品銷售總額的60% |
商業(yè)批發(fā)企業(yè) |
按商品銷售收入和商品采購合計金額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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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零售企業(yè) |
按商品銷售收入和商品采購合計金額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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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 |
售房收入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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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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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租賃 |
按租賃收入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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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 |
運輸收取費用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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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 |
按倉儲保管收取費用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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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 |
技術開發(fā)、轉(zhuǎn)讓、咨詢、服務收入的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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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施工勘察設計 |
按收取費用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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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
借款金額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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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保險 |
按收取保險費用的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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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權轉(zhuǎn)移書據(jù) |
產(chǎn)權轉(zhuǎn)移收入的100% |
其他未在核定范圍內(nèi)的應稅憑證仍按照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