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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

頒布時間:2013-06-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為強化增值稅減免稅管理,規(guī)范增值稅減免稅辦理程序,落實《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5〕129號)以及有關增值稅減免稅的法規(guī)、規(guī)定,現就我省(不含深圳市)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減免稅應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本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本公告適用于國稅系統(tǒng)負責審批和備案的各項增值稅減免稅,包括增值稅免稅、減稅和即征即退稅。

  三、增值稅減免稅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作為依據。增值稅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報批類是指稅收法規(guī)政策明確規(guī)定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是指取消審批手續(xù)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四、納稅人申請享受報批類減免稅項目,應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有權稅務機關)審批后執(zhí)行。未按規(guī)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需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報送要求參見《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項目》(附件1)。

  五、納稅人申請享受備案類減免稅項目,應按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并提交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zhí)行。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增值稅減免。

  部分減免稅項目需要取得有關資質方可享受,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有關資質證明的,應先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待取得有關資質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對依法可以享受減免但多繳的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需報送的相關資料及報送要求參見《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附件2)。

  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要求,對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報批類減免稅應在審批前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備案類減免稅應在登記備案后兩個月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

  七、經審批或登記備案后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退(抵)稅申請審批表》(附件3);

  (二) 當期已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完稅憑證原件。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退稅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審批工作。

  八、增值稅減免稅項目的變更、取消和免稅放棄

  (一)納稅人享受增值稅減免稅的條件發(fā)生變化,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享受減免稅。

  (二)增值稅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增值稅減免稅的監(jiān)督管理

 ?。ㄒ唬┲鞴芏悇諜C關在日常管理中發(fā)現納稅人尚在減免稅期限內,但已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自發(fā)現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減免稅資格。備案類減免稅資格的取消由主管稅務機關終審,報批類減免稅資格的取消由有權稅務機關終審。

  (二)地市級以下各級稅務機關每年應對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的內容,對本地區(qū)納稅人上一年度增值稅減免稅政策執(zhí)行情況開展評估檢查。經評估檢查,發(fā)現納稅人不符合相關減免稅規(guī)定的,按本條第一款的要求停止其減免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報批類減免稅項目
  2.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
  3.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4.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6月24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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