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頒布時間:2014-11-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及現行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并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出租車行業(yè)承包、承租和經營模式的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主體確認
出租車采取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以出租車公司名義經營并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由出租車公司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出租車公司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承租人、人為納稅人。
二、計稅依據確定
以出租車公司為納稅人的,承包、承租、車輛的營運收入應并入出租車公司收入總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以承包人、承租人、人為納稅人的,計稅依據為承包、承租、車輛的營運收入。
承包、承租、車輛的營運收入是指其營運收入總額,不得扣減出租車公司向承包、承租、人收取的承包費、承租費、管理費。
三、增值稅征收管理
?。ㄒ唬┮猿鲎廛嚬緸榧{稅人的,由出租車公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自行領取、開具發(fā)票,年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應按規(guī)定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ǘ┮猿邪?、承租人、人為納稅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人按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以自己名義領取、開具發(fā)票,并按相關政策規(guī)定,享受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