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15年]第1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5-09-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yè)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guī)定,現將我市《試點納稅人采取“成本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扣除標準》)予以公布。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文件發(fā)布)的規(guī)定,依《扣除標準》中所適用的農產品耗用率,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8日
發(fā)文說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y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guī)定,在前期已在部分行業(yè)推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基礎上,繼續(xù)推進其它行業(y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并采取成本法作為此次推行的主要方法,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要求,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告已核定納稅人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標準。
附件:試點納稅人采取“成本法”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