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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級職稱練習題《經(jīng)濟法基礎(chǔ)》:訴訟時效期間

2015/01/2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字體:  打印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chǔ),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chǔ)》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選題

  2010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房屋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

  B.自2010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

  C.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D.自2010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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