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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分享:勞動合同

2013/06/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字體:  打印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初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中華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guī)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補償年限(即工作年限)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按l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提示: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或者簡寫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3.補償基數(即月工資標準)的計算標準

(1)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l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l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在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提示:而在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

(5)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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